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整聲字第2號聲 請 人 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啟章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公司重整,同時聲請緊急處分,查,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6款規定,本件應徵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