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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智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智字第1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黑快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經康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軒眾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授權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0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1,87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詹慶堂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裁判案由:給付授權費用
裁判日期:2015-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