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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智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智字第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根成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潑墨仙人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6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3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09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詹慶堂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裁判案由:請求違約金等
裁判日期:2015-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