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智字第2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邵玉銘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社團法人台灣著作權人聯合總會間請求返還暫付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3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73,83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37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詹慶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江昱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