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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法字第 1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法字第141號聲 請 人 衛生福利部法定代理人 蔣丙煌相 對 人 財團法人新華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馬 駿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選派清算人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應補繳1,000元聲請費。

二、相對人之法人登記證書。

三、相對人之捐助章程。

四、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即聲請人之法人設立變更登記資料卡。

五、董事名冊(載明董事姓名、戶籍地址、電話)。

六、釋明㈠相對人之董事於客觀上有不能就任情形;㈡捐助章程未預先訂定清算人;(三)總會或董事會有不能選任清算人等事實並應提出相關資料佐證。倘若均已符合前述聲請本院選派清算人之必要事由,復應提供願任清算人之名單到院供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羅楊潔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裁判日期:2015-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