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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法字第 1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法字第142號聲 請 人 張斌堂(即財團法人台灣食品產業策進會之董事長代 理 人 周玟君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台灣食品產業策進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食品產業策進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台灣食品產業策進會捐助章程第六條至第十九條,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之內容。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灣食品產業策進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102 年12月12日報經衛生福利部核准設立,並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茲因業務需要,經董監事聯席會第1 屆第11次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第6 條至第19條(詳如附件條文對照表,其中第9 條至第11條及第14條至第19條僅修正條號),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為必要處分,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列聲請事項,業據提出法人登記證書、捐助章程、相對人第1 屆第11次董監事聯席會紀錄、衛生福利部

104 年9 月10日衛部醫字第0000000000號、104 年5 月22日衛部醫字第0000000000號函等件為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之內容,與該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立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奕瑋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裁判日期:2015-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