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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法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法字第26號聲 請 人 財團法人史惟亮紀念音樂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劉樹錚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臨時董事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及說明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㈡全體董事之最新戶籍謄本。

㈢財團法人史惟亮紀念音樂基金會最近一次董事會會議紀錄及最新一次改選董事之情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馮莉雅

裁判案由:選派臨時董事
裁判日期:2015-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