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法字第70號聲 請 人 楊世沛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台灣優良農產品發展協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優良農產品發展協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台灣優良農產品發展協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灣優良農產品發展協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民國80年4月20日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字第0000000A 號函設立許可,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64冊、第31頁第1591號)。茲財團法人台灣優良農產品發展協會為因應會務運作順利需要,乃提請第8屆第6次董事會議決議,補充變更捐助章程第5條、第6條及第10條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並陳報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嗣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04年4月23日以農牧字第1040712589號函同意備查,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列聲請事項,業據提出法人登記證書、修正後之捐助章程及修正條文對照表、相對人104 年4 月2 日第
8 屆第6 次董事及監察人聯席會會議紀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4年4月23日農牧字第1040712589號函等件為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台灣優良農產品發展協會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與該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雲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佩倩┌─────────────────────────────────────────┐│財團法人台灣優良農產品發展協會捐助章程條文修正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原)條文 │ 說 明 │├──────────────┼──────────────┼───────────┤│第五條 │第五條 │依據102 年5 月22日行政││本協會設董事會,置董事二十三│本協會設董事會,置董事二十三│院農業委員會令訂定發布││至二十五人,董事由下列人員擔│至二十七人,董事由下列人員擔│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審查││任之: │任之: │農業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牧處、│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牧處、│監督要點第六條第四項董││ 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漁業署│ 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漁業署│事名額規定以五人至二十││ 、農糧署及林務局各一人。│ 、農糧署及林務局各一人。│五人為限,本協會捐助章││二、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二、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程所訂定之董事名額為二││ 一人。 │ 局一人。 │十三至二十七人,超過規││三、財團法人食品工業發展研究│三、財團法人食品工業發展研究│定名額上限,故提案修訂││ 所一人。 │ 所一人。 │本協捐助章程第五條董事││四、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一人。│四、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一人。│名額,以符合前開規定。││五、學者專家二至三人。 │五、學者專家二至四人。 │另,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六、本協會捐助廠商十至十一人│六、本協會捐助廠商十三至十五│會102 年12月3 日研商如││ 。 │ 人。 │何推動CAS 優良農產品標││七、消費者團體一至二人。 │本協會之董事任期三年,期滿得│章制度會議決議之精進措││八、通路業者一至二人。 │連任及連聘;連任之董事人數,│施五『擴大消費團體代表││本協會之董事任期三年,期滿得│不得逾改聘(選)董事總人數三│及社會公正人事參與CAS ││連任及連聘;連任之董事人數,│分之二。第二屆起各屆董事或在│標章驗證體系及活動』事││不得逾改聘(選)董事總人數三│任期內因故出缺時,指派代表部│項辦理,並納入近來研議││分之二。第二屆起各屆董事或在│分,由原指派單位續派或派聘之│規劃之CAS 轉型方案總體││任期內因故出缺時,指派代表部│;學者專家、捐助廠商部分,由│架構考量,提案董事成員││分,由原指派單位續派或派聘之│董事長提報董事會選聘之。補聘│應納入消費者團體和通路││;學者專家、捐助廠商部分,由│之董事,其聘期以補足原任者之│業者代表等以保障消費者││董事長提報董事會選聘之。補聘│任期為止。前項董事係由公務人│權利,故擬修訂本協會捐││之董事,其聘期以補足原任者之│員兼任,不計入連任董事人數。│助章程第五條董事會組織││任期為止。前項董事係由公務人│ │架構,以符合前開規定。││員兼任,不計入連任董事人數。│ │ │├──────────────┼──────────────┼───────────┤│第六條 │第六條 │為更加完善本協會董監事││本協會置常務董事八人,由董事│本協會置常務董事九人,由董事│會組織架構,促使協會更││互選之,並由常務董事中互選一│互選之,並由常務董事中互選一│加精進,組織體制更加完││人為董事長。董事長任期三年 │人為董事長。董事長任期三年 │備,擬修訂本協會捐助章││,連選得連任一次,對外代表本│,連選得連任一次,對外代表本│程第六條規定。 ││協會並綜理本協會一切業務。 │協會並綜理本協會一切業務。 │ │├──────────────┼──────────────┼───────────┤│第十條 │第十條 │為更加完善本協會董監事││本協會置監察人三至五人,由監│本協會置監察人三人,由監察人│會組織架構,促使協會更││察人互選一人為常務監察人。 │互選一人為常務監察人。 │加精進,組織體制更加完││ │ │備,擬修訂本協會捐助章││ │ │程第十條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