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1號抗 告 人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代 理 人 陳堉書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羅珮怡間消債再聲請裁定免責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5月13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則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春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其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