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聲字第13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代 理 人 宗雨潔相 對 人即債務人 劉純伃(即劉麗雲)代 理 人 陳昭全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許可追加分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尚隱匿有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長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順大裕股份布限公司股票,價值總計新臺幣(下同)64,220元,爰依消債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8條之規定,聲請裁定許可追加分配等語。
二、按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後,發現可分配於債權人之財產時,法院應依管理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可追加分配;但其財產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裁定確定之翌日起2 年後始發現者,不在此限,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如未選任管理人者,法院自應逕為許可追加分配之裁定,消債條例第128條立法理由亦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債務人前依消債條例規定,向本院聲請清算,經本院102年度消債清字第60號裁定債務人自民國103年2月20日下午5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本院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並經以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2號進行清算程序,嗣經司法事官於103年7月1日以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2號裁定終結清算程序,後本院依法為免責與否之審查,於103年11月17日以10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3號裁定債務人劉純伃(即劉麗雲)應予免責,業經調閱本院102年度消債清字第60號卷宗、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2號、10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3號卷宗核閱無誤。雖債務人尚有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長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順大裕股份布限公司股票,價值總計新臺幣64,220元,惟前既經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3年12月1日聲請追加分配,經司法事務官以103年12月4日北院木103司執消債清晴字第12號函表示「債務人所有如附件之股票因已下市,無拍賣實益,故未予變賣」等語(見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2號卷一第265頁),足認上開股票並無變賣進行追加分配程序之實益,且聲請人並非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並無聲請本院許可追加分配之聲請權利,聲請人逕向本院聲請追加分配,於法不合,應駁回聲請人之追加分配聲請。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學妍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