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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消債補字第 1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補字第101號聲 請 人即債務人 周佳儀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件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沈佳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8 日

書 記 官 官逸嫻附件:

一、聲請人及所扶養親屬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二、請說明自民國102年5月起,除任職於台北基督教女青年會,每月領薪資外,有無其他收入來源(含薪資、佣金、獎金、補助金、營利所得等)?每月實際所得項目及數額為何,請提出自102年5月起至104年4月止之薪資單或薪資轉帳交易明細、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如有其他收入,並提出其他薪資或佣金、補助金等之薪資袋或其他收入領據、或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等相關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聲請前 2年(即自102年5月13日起至104年5月12日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四、聲請人最近 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除領有生育補助外,是否領有其他社會補助、津貼?請說明每月領取項目、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轉帳交易明細等)。

六、請說明聲請人目前係居住於臺北市○○區○○街○○○號1樓?臺北市○○區○○路○○○巷 ○弄 ○○號?臺北市○○區○○街○○○巷○號3樓?戶籍址與居住地址不一致原因為何?

七、聲請人提出之租賃契約書、水費、電費、瓦斯費收據所載地址均為臺北市○○區○○街○○○巷○號 3樓,惟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其承租臺北市○○區○○街○○○號1樓,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 1萬7000元,請提出聲請人承租臺北市○○區○○街○○○號1樓之房屋租賃契約書、租金繳款收據或轉帳交易明細、該址水、電、瓦斯費之繳費收據。

八、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與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

九、請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個人保險之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用繳納證明(如續期保險送金單等),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已提出者不需重複提出)。

一○、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15-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