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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消債補字第 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補字第45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席嘉瑛代 理 人 項沂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冠璇附表:

一、聲請人應提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各項目(含水電瓦斯、伙食費、醫療藥品、家用物品、房屋租賃契約、交通費用、通訊費用)之支出證明(請確實提出證明文件,誤以個人書寫之說明替代)。

二、依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聲請人之長女已經其生父高士軒認領,且約定共同行使長女之權利義務,是聲請人應提出長女及扶養費用項目、各項金額及相關證明到院(請確實提出證明文件,誤以個人書寫之說明替代),並應提出其與高士軒分擔長女之扶養費用之方式及金額,及高士軒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謄本及高士軒之101年度及102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到院。

三、依聲請人之郵政存簿儲金簿所載,聲請人約每半年領有退除給與或退役俸新臺幣(下同)100,290元至170,000元不等,另並領有年慰問金25,073元,是聲請人應說明該退除給與、退役俸及年終慰問金,是何人所有,現尚有無領取,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請確實提出證明文件,誤以個人書寫之說明替代)。

四、聲請人應提出長子項沂及婆婆樊秀珍之101年度及102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到院。

五、聲請人應提出個人103年度之扣繳憑單及104年1月迄今之薪資所得明細(含年終獎金及其他獎金等)。

六、聲請人所提出債權人清冊中所列每筆借款金額均與聯徵中心之債權人清冊所列不同,是應更正債權人清冊中每筆債權之金額後再重新提出於法院。另聲請人所稱私人借貸款部分,仍未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致本院無從判斷聲請人是否確有個該私人借貸款債權存在,是聲請人如確有私人借貸款,應提出各筆私人借貸款之相關證明文件及債權人之聯絡方式及住址到院(請確實提出證明文件,誤以個人書寫之說明替代),並將私人借貸款部分與其他債權人之債權同列於債權人清冊中。(另其代婆婆還款部分,應毋庸列入債權人清冊,亦無庸列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因非聲請人個人債務)(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15-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