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補字第45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席嘉瑛代 理 人 項沂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蘇冠璇附表:
一、聲請人應陳報現是否每半年領有配偶之退除給與或退役俸及年慰問金,另是否持續以前開退除給與或退役俸及年慰問金等用於還款,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聲請人稱有向前配偶高士軒借貸新臺幣 800,000元,是應提出其向高士軒借款之相關證明文件及高士軒之聯絡方式及住址到院(請確實提出證明文件,勿以個人書寫之說明替代)。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