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589號聲 請 人 張王春香相 對 人 李佩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更擔保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06 條規定,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惟法院以裁定准許供擔保人變換供擔保之提存物者,應斟酌變換後之提存物與變換前之提存物,在經濟上是否具有相當之價值,始可准許。又供擔保人所供之擔保,旨在擔保其就本案訴訟將來能獲勝訴之確定裁判,而於其一旦受敗訴之裁判確定,備為賠償受擔保利益人支出訴訟費用或所受損害之用。則供擔保人在尚未依法院裁判所定提供擔保前,聲請變換擔保物為等值之有價證券或現金以代替原裁判所定之擔保,如於受擔保利益人尚無不利,應無不許其聲請變換擔保之理,惟法院裁定准許供擔保人變換供擔保之提存物時,應斟酌變換後之提存物與原裁判所定之擔保,在經濟上具有相當之價值而後可(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167 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給付違約金案件,前經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3525號判決,准由聲請人以新臺幣(下同)450 萬元為相對人預供擔保,得免假執行,嗣相對人所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 年度司裁字第32977 號之執行標的「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0弄0 號」為聲請人自住之老宅,且因聲請人年紀較大,目前因無收入致貸款困難,且與相對人間之給付違約金案件目前仍於臺灣高等法院104 年度上字第73
9 號審理中,尚未判決確定,故請求變更以聲請人所有之如附表所示三筆土地之土地應有部分供為擔保。且依「臺北市○○區○○段○○段○○○ ○號」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所載,
104 年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為215,655 元,聲請人權利範圍為51.4公尺,合計公告現值達11,084,667元;另「臺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所載,10
4 年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為221,057 元,聲請人權利範圍為
24.4公尺,合計公告現值達5,393,791 元;而「臺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所載,10 4年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為229,000 元,聲請人權利範圍為
10.15 公尺,合計公告現值達2,324,350 元,上開三筆土地持分之104 年公告現值合計達18,802,808元,顯超過本件相對人之債權450 萬元,顯足以擔保相對人債權,爰請求變更擔保物,以如附表所示三筆土地之應有部分作為供擔保方式。
三、經查,兩造間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3525號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04 年4 月17日判決,並於判決主文第3 項宣告就相對人勝訴部分,於聲請人以450 萬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免假執行,業經本院依職權核閱判決無誤。而本件聲請人欲變更擔保物為如附表所示土地之應有部分,惟該土地依聲請人所提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所載,聲請人就該土地取得原因為信託,委託人為元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聲請人亦未提出信託契約等資料敘明信託內容,而信託財產處分較多爭議,且如附表所示土地為共有狀況,本院無從查知如附表所示土地共有之實際狀況,而共有土地「應有部分」之交易價格亦無法竟以土地公共現值認定其交易市價,聲請人亦未提供最近一年市價供本院參酌,本院無法就如附表所示土地之應有部分之價值為正確認定。再供擔保人所供之擔保,旨在擔保其就本案訴訟將來能獲勝訴之確定裁判,而於其一旦受敗訴之裁判確定,備為賠償受擔保利益人支出訴訟費用或所受損害之用。是其所提供之擔保物不能因時間之進行而產生不確定性,而訴訟程序之進行,動輒持續數年,是擔保物之所有權歸屬,尤為重要,而如附表所示土地應有部分係信託財產已如前述,是否數年間信託關係皆未消滅,信託財產之歸屬維持於聲請人所有,尚非無疑;本院審酌本件聲請人欲以如附表所示土地應有部分擔保相對人因無法假執行所受之損害,其擔保性實有不足,是本件聲請人聲請以變換前述判決之擔保金450 萬元,本院認其經濟上非具有相當之價值,不應准許。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張宇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欣慧附表:
┌───────────────────────────────┐│土地標示 │├───────────────────┬──┬─────┬──┤│ 土 地 坐 落 │地目│權利範圍 │ │├─┬───┬───┬──┬──┬───┤ │ │ ││編│縣 市○鄉 鎮○ 段 │小段│地 號│ │ │ ││號│ │市 區│ │ │ │ │ │ ││ │ │ │ │ │ │ │ │ │├─┼───┼───┼──┼──┼───┼──┼─────┼──┤│1 │臺北市│信義區│吳興│一 │403 │ 建 │ 2/40 │ │├─┼───┼───┼──┼──┼───┼──┼─────┼──┤│2 │臺北市│信義區│吳興│一 │447 │ 建 │ 2/40 │ │├─┼───┼───┼──┼──┼───┼──┼─────┼──┤│3 │臺北市│信義區│吳興│一 │456 │ 建 │ 2/4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