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189號聲 請 人 丁肇基相 對 人 弓佩琳代 理 人 蔡樹基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本文定有明文。再參諸前開規定立法理由,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載有在庭陳述人員之錄音或錄影資訊,涉及他人個資,為兼顧法庭公開與保護個人資訊之衡平性,避免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遭人惡意使用(例如:提供娛樂之用,或上網供不特定人點閱收聽),仍應由法院審酌其聲請是否具有法律上利益而為許可與否之決定。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明瞭與相對人間本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160 號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下稱本案)於民國104 年
6 月17日下午2 時30分庭期開庭內容,爰依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規定,請求本院交付前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於104 年7 月16日具狀聲請交付本案前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即應敘明有何欲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如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惟經本院於104 年7 月22日發函通知聲請人於5 日內具狀表明本件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所欲主張或維護之法律上利益為何,該函已於104 年7 月30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具狀敘明其所主張或維護之法律上利益為何,亦有本院收文收狀查詢清單存卷足憑。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未能敘明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陳家淳法 官 梁夢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