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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聲字第 13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373號聲 請 人 余志堅訴訟代理人 賴永憲律師相 對 人 林美鈴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林美鈴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將本院一○四年度簡上字第一○七號事件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八日言詞辯論期日之錄音光碟交付聲請人。

理 由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為期明瞭本院104 年度簡上字第107 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於民國104 年7 月8 日下午4 時20分庭期之開庭內容,爰依法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經核與法無不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林春鈴法 官 黃明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裁判日期:2015-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