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386號聲 請 人 譚林福蓮上列聲請人因與鎰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依法令得不予許可者,法院得不予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新修正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新修正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準此,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且於聲請時,應敘明其理由。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4 年8 月7 日具狀向本院表示:為明瞭本院102 年度重訴字第183 號案件,於103 年6 月9 日下午
2 時30分庭期開庭內容,依法庭錄音錄影辦法第7 條規定,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未敘明其理由,其聲請與首開規定之要件,並不相符,其聲請不能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