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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聲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號抗 告 人 運轉實業有限公司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兼 共 同法定代理人 魏陳秀芳訴訟代理人 魏高明上列抗告人因本院104 年度聲字第4 號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於民國104 年1 月30日提出「民事聲明異議聲請回復原狀等狀」,核其內容應係對於104 年1 月19日本院駁回其迴避聲請之裁定聲明不服,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規定,視為提起抗告。惟抗告人未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 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則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惠慈

法 官 陳彥君法 官 張宇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裁判日期:2015-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