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637號抗 告 人 宋肇元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華泰中華大廈管理委員會間因聲請返還提存物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4 年4 月30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起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明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