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聲字第 8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843號聲 請 人 王世瑤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鼎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惟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方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雖謂: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103年度竹北簡字第7號返還報酬事件,現已另行具狀上訴,聲請人雖多次於答辯狀中表明「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下稱新竹地院)均漏未處理,聲請人已向該院提出聲請補充判決,嗣聲請人亦與相對人協議於民國104年6月8日在新竹地院簽立和解書,爰聲請裁定停止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52387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然查,聲請人對上開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或提起上訴,均非屬強制執行法第18條所定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事由,其據以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汪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裁判日期:2015-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