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更一字第15號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訴訟代理人 陳俊霖律師被 告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法定代理人 何弘能訴訟代理人 許懷儷律師
鄭渼蓁律師楊永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給付補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之被告法定代理人應更正為「何弘能」。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目前之法定代理人為何弘能,有被告104 年8 月14日所提民事言詞辯論意旨狀及民事委任狀各1 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㈡第24、36頁),是本院104 年度訴更一字第15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