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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訴更一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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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汝憬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移除網路搜尋結果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七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馮莉雅

裁判日期:2017-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