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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14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76號原 告 津饌火鍋店即黃國鐘訴訟代理人 陳信亮律師

葉育泓律師被 告 朱家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借名登記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查本件原告係起訴請求「被告應向臺北市商業處辦理塗銷津饌火鍋店朱家玉部分之商業登記」,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所得受確認利益為準,惟其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3,000 元,尚應補繳1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裁判案由:塗銷借名登記
裁判日期:2015-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