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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15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534號原 告 曾美君被 告 劉美翔訴訟代理人 廖願凱

廖偉真律師複代理人 陳建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車牌號碼「AAP之二八二三號」記載,應更正為「AAP之二八五三號」,暨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車牌號碼「AAP-2823號」記載,應更正為「AAP-2853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惠慈

法 官 郭顏毓法 官 陳彥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月女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款等
裁判日期:2015-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