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55號原 告 任鳴鉅上列原告與被告天外天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變更股東名簿登記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應依被告公司每股票面價格新台幣十元(見本院卷第八十頁)計算原告請求移轉登記及追加確認之被告公司股票四千六百六十六萬五千股價額,經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四億六千六百六十五萬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三百七十一萬五千二百零五元,扣除已繳裁判費五十三萬八千九百四十四元,尚應補繳裁判費三百十七萬六千二百六十一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民國一○四年三月十一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收受本院裁定十四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院民國一○四年三月十一日當庭裁定送達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