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56號原 告 朱瑩臻訴訟代理人 朱呈原被 告 鮮鮮文化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行昌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出版授權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四年六月十八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立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奕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