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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15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599號原 告 陳俊君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天新聞、中國時報、中時晚報、八大新聞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04年4月20日以民事告訴狀提起本件訴訟,被告僅記載「中天新聞」、「八大新聞」、「中國時報」及「中時晚報」,經本院於同年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10日內補正被告之正確名稱及法定代理人等資料,該裁定已於同年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上開事項,復未對此聲請為具體事項之調查,依其歷次書狀陳述,本件被告無從特定,依前揭規定,原告起訴不合程式,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5-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