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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16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692號原 告 劉志輝訴訟代理人 蔚中傑律師被 告 瀚鴻環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薛惠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4年10月27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第24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萬4,335元。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洪彰言

裁判日期:2015-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