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1757號原 告 穆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美麗訴訟代理人 林雯澤律師被 告 謝亦馨訴訟代理人 游孟輝律師
劉琦富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權狀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將原告如附表所示之土地所有權狀正本及建物所有權狀正本返還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伍拾伍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曾為原告公司之董事長,惟其董事長身分業經臺北市政府於民國102年8月26日以府產業商字第10287195200 號函當然解任。原告於董事長更換後,整理公司資產,遍尋不著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正本(下稱系爭權狀),遂依法向地政事務所申請補發,於公告期間,被告表示系爭權狀由其占有,並未遺失,依法聲明異議,致主管機關因而駁回原告申請。則系爭權狀既為原告所有,卻遭被告無權占有,為此爰依民法第767 條之規定,請求被告將系爭權狀返還予原告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將原告所有系爭權狀返還原告;㈡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被告前擔任原告公司之董事長時,原告將系爭權狀交由被告保管而成立寄託契約,兩造間之寄託契約既未經合法終止,被告自有權占有系爭權狀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以無權占有為原因,請求返還所有物之訴,被告對原告就其物有所有權存在之事實無爭執,而僅以非無權占有為抗辯者,原告於被告無權占有之事實,無舉證責任。被告應就其取得占有,係有正當權源之事實證明之。如不能證明,則應認原告之請求為有理由(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1552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原告為系爭權狀所有權人,而系爭權狀現仍為被告所占有等事實,業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76頁背面),堪認屬實,揆諸上開說明,被告即應就其有何占有系爭權狀之正當、合法權源負舉證之責。而被告就此雖辯稱係基於兩造間之寄託契約關係而占有系爭權狀云云,惟此既為原告所否認,而被告復自陳就此無法提出任何證明(見本院卷第82頁),其所辯兩造間就系爭權狀存有寄託契約關係云云,自難認屬實,是被告就系爭權狀確屬無權占有。從而,原告依據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請求被告將系爭權狀返還予原告,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並依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被告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冠伶┌─────────────────────────────────────────────────┐│附表: │├──┬───┬─────────────────────┬─────────┬──────────┤│編號│不動產│ 地(建)號 │ 權 利 範 圍 │ 權 狀 字 號 │├──┼───┼─────────────────────┼─────────┼──────────┤│ ⒈ │ 土地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10,000分之688 │101北建字023824號 │├──┼───┼─────────────────────┼─────────┼──────────┤│ ⒉ │ 建物 │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 │全部(含附屬建物)│101北建字016765號 │├──┼───┼─────────────────────┼─────────┼──────────┤│ ⒊ │ 建物 │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 │全部(含附屬建物)│101北建字016766號 │├──┼───┼─────────────────────┼─────────┼──────────┤│ ⒋ │ 建物 │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 │10,000分之402 │101北建字016767號 │├──┼───┼─────────────────────┼─────────┼──────────┤│ ⒌ │ 土地 │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 │10,000分之46 │095淡地資字035050號 │├──┼───┼─────────────────────┼─────────┼──────────┤│ ⒍ │ 土地 │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 │10,000分之57 │095淡地資字035053號 │├──┼───┼─────────────────────┼─────────┼──────────┤│ ⒎ │ 土地 │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 │10,000分之57 │095淡地資字035056號 │├──┼───┼─────────────────────┼─────────┼──────────┤│ ⒏ │ 土地 │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 │10,000分之2,631 │102淡地資字061541號 │├──┼───┼─────────────────────┼─────────┼──────────┤│ ⒐ │ 土地 │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 │10,000分之38 │095淡地資字035077號 │├──┼───┼─────────────────────┼─────────┼──────────┤│ ⒑ │ 土地 │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 │10,000分之83 │095淡地資字035096號 │├──┼───┼─────────────────────┼─────────┼──────────┤│ ⒒ │ 土地 │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 │10,000分之48 │095淡地資字035142號 │├──┼───┼─────────────────────┼─────────┼──────────┤│ ⒓ │ 土地 │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 │10,000分之56 │095淡地資字035150號 │├──┼───┼─────────────────────┼─────────┼──────────┤│ ⒔ │ 土地 │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 │10,000分之83 │095淡地資字035154號 │├──┼───┼─────────────────────┼─────────┼──────────┤│ ⒕ │ 土地 │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 │10,000分之35 │095淡地資字035155號 │├──┼───┼─────────────────────┼─────────┼──────────┤│ ⒖ │ 土地 │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 │10,000分之46 │095淡地資字035198號 │├──┼───┼─────────────────────┼─────────┼──────────┤│ ⒗ │ 土地 │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 │10,000分之568 │095淡地資字035206號 │├──┼───┼─────────────────────┼─────────┼──────────┤│ ⒘ │ 土地 │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 │10,000分之260 │095淡地資字035207號 │├──┼───┼─────────────────────┼─────────┼──────────┤│ ⒙ │ 土地 │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 │10,000分之41 │095淡地資字035220號 │├──┼───┼─────────────────────┼─────────┼──────────┤│ ⒚ │ 土地 │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 │10,000分之17 │095淡地資字035227號 │├──┼───┼─────────────────────┼─────────┼──────────┤│ ⒛ │ 土地 │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 │10,000分之78 │096淡地資字018220號 │├──┼───┼─────────────────────┼─────────┼──────────┤│ │ 建物 │新北市○○區○○○○段○○○○段0000○號 │全部(含附屬建物)│095淡地資字009647號 │├──┼───┼─────────────────────┼─────────┼──────────┤│ │ 建物 │新北市○○區○○○○段○○○○段0000○號 │全部(含附屬建物)│095淡地資字009650號 │├──┼───┼─────────────────────┼─────────┼──────────┤│ │ 建物 │新北市○○區○○○○段○○○○段0000○號 │全部(含附屬建物)│095淡地資字009653號 │├──┼───┼─────────────────────┼─────────┼──────────┤│ │ 建物 │新北市○○區○○○○段○○○○段0000○號 │全部(含附屬建物)│096淡地資字005862號 │├──┼───┼─────────────────────┼─────────┼──────────┤│ │ 建物 │新北市○○區○○○○段○○○○段0000○號 │全部(含附屬建物)│102淡地資字015022號 │├──┼───┼─────────────────────┼─────────┼──────────┤│ │ 建物 │新北市○○區○○○○段○○○○段0000○號 │全部(含附屬建物)│095淡地資字009674號 │├──┼───┼─────────────────────┼─────────┼──────────┤│ │ 建物 │新北市○○區○○○○段○○○○段0000○號 │全部(含附屬建物)│095淡地資字009693號 │├──┼───┼─────────────────────┼─────────┼──────────┤│ │ 建物 │新北市○○區○○○○段○○○○段0000○號 │全部(含附屬建物)│095淡地資字009739號 │├──┼───┼─────────────────────┼─────────┼──────────┤│ │ 建物 │新北市○○區○○○○段○○○○段0000○號 │全部(含附屬建物)│095淡地資字009747號 │├──┼───┼─────────────────────┼─────────┼──────────┤│ │ 建物 │新北市○○區○○○○段○○○○段0000○號 │全部(含附屬建物)│095淡地資字009751號 │├──┼───┼─────────────────────┼─────────┼──────────┤│ │ 建物 │新北市○○區○○○○段○○○○段0000○號 │全部(含附屬建物)│095淡地資字009752號 │├──┼───┼─────────────────────┼─────────┼──────────┤│ │ 建物 │新北市○○區○○○○段○○○○段0000○號 │全部(含附屬建物)│095淡地資字009795號 │├──┼───┼─────────────────────┼─────────┼──────────┤│ │ 建物 │新北市○○區○○○○段○○○○段0000○號 │全部 │095淡地資字009803號 │├──┼───┼─────────────────────┼─────────┼──────────┤│ │ 建物 │新北市○○區○○○○段○○○○段0000○號 │全部 │095淡地資字009804號 │├──┼───┼─────────────────────┼─────────┼──────────┤│ │ 建物 │新北市○○區○○○○段○○○○段0000○號 │全部(含附屬建物)│095淡地資字009817號 │├──┼───┼─────────────────────┼─────────┼──────────┤│ │ 建物 │新北市○○區○○○○段○○○○段0000○號 │全部(含附屬建物)│095淡地資字009824號 │├──┴───┴─────────────────────┴─────────┴──────────┤│註:建物之權利範圍包括共用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