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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17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774號原 告 黃彩雲訴訟代理人 陳適庸律師複 代理人 陳欽熙被 告 劉曙雁訴訟代理人 郭學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建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三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6 年7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宇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鍾子萱

裁判案由:拆除建物等
裁判日期:2017-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