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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17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779號上 訴 人 呂道明(即原告)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詹順貴、林進郎間請求給付代收款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 月22日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0,17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617元,茲因上訴人具狀表示於105年2月18日出國,於同年3月3日返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裁判案由:給付代收款
裁判日期:2016-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