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835號原 告 龍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彥良被 告 沈宏諭訴訟代理人 沈宏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潘彥良承受原告法定代理人地位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5 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法定代理人於本院民國105年8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變更,由潘彥良接任為原告法定代理人,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惟其迄今未聲明承受訴訟,爰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其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方祥鴻法 官 歐陽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徐筱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