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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19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90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法定代理人 朱傳炳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張緒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係請求將原判決關於確認103 年11月26日上訴人第6屆會員代表大會第3 次會議提請討論案第4案對被上訴人之除名決議無效之部分廢棄,判命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駁回,因屬財產權訴訟,且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故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依同法第441 條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沈彤檍

裁判日期:2016-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