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994號原 告 高士閔訴訟代理人 王中平律師(法扶)上列原告與被告鈺奇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鈺奇工程有限公司已廢止,且該公司未向法院呈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而該公司股東周新源於起訴前業已死亡,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請提出其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請勿省略)、應受送達之處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