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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1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03號原 告 夏威夷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彭振華訴訟代理人 周世中

林哲倫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人 徐建弘律師被 告 泰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頌雯訴訟代理人 許良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管理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7月1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賴淑芬法 官 歐陽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徐筱涵

裁判案由:返還管理費等
裁判日期:2016-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