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11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64號反訴 原告 博鴻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宇岳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複代理人 李詩皓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啟茂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貸物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9,4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9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佑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湯郁琪

裁判案由:返還借貸物等
裁判日期:2015-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