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79號原 告 張喬南
張黛華張崇南共 同訴訟代理人 周念暉律師
黃冠瑋律師複代理人 任俞仲律師被 告 張震南訴訟代理人 鄒孟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五法庭行準備程序,原告並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一百零四年六月一日民事準備(二)暨訴之聲明更正狀已合法送達追加被告景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併本院有管轄權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