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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12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79號原 告 張喬南

張黛華張崇南共 同訴訟代理人 周念暉律師

黃冠瑋律師複代理人 任俞仲律師被 告 張震南訴訟代理人 鄒孟昇律師被 告 景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震南訴訟代理人 林森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分別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7樓、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1樓,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另被告景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亦抗辯本院無管轄權(本院卷第257頁),本件即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三、原告依首開法條聲請(本院卷第258頁)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仁榮

裁判案由:確認股權存在等
裁判日期:2016-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