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404號上 訴 人 劉碧瑋即元大科技館(原名:起司電腦資訊社)被 上訴人 飛川電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宇川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404號請求返還加盟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陸仟參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柯姿佐法 官 李陸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