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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24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404號上 訴 人 劉碧瑋即元大科技館(原名:起司電腦資訊社)被 上訴人 飛川電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宇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加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5年5月30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6月2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徐淑芬法 官 李陸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裁判案由:返還加盟金等
裁判日期:2016-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