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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24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432號原 告 孫大程訴訟代理人 黃榮謨律師複 代理人 張瓊文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孫啟元間請求確認調處結果不成立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仟貳佰叁拾叁萬陸仟柒佰玖拾叁元(遺產稅申報本件《土地核定金額23,971,777元+1,173,333元+16,816,573元+157,603元+房屋核定金額 855,100元+1,699,200元》x應繼分1/2),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拾萬捌仟伍佰玖拾貳元,扣除前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玖萬壹仟貳佰伍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裁判日期:2015-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