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509號原 告 游家慶被 告 慧眼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宗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一○四年七月十六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被告「慧眼證券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慧眼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