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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25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590號主參加原告 陳文哲

陳文聰林陳秀容陳婉宜陳詩宜共 同訴訟代理人 傅馨儀律師主參加被告即 原 告 陳文政訴訟代理人 方興中律師主參加被告即 被 告 三益夾板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龍瑞訴訟代理人 張天欽律師

黃于玶律師上列主參加原告就主參加被告間請求變更股東名簿記載事件(即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2590號),依民事訴訟法第54條之規定提起主參加訴訟。主參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1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7,8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主參加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主參加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林勇如法 官 宋雲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佩倩

裁判日期:2015-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