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62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宇華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法定代理人 侯文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承攬期間受領之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2 月1 日裁定,限令於收受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3 日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婉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