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668號原 告 陳昆和訴訟代理人 陳昆明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區○○○00號基地整宅○○○區○○段○○段○○○ ○號等15筆土地都市更新會(籌備小組)等間請求撤銷決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撤銷前開都市更新會(籌備小組)決議,涉及都市更新會所有會員之權益,此與人格權、身分權範圍之非財產權無關,核屬因財產權涉訟,本件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利益,客觀上不能確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第77條之12之規定,應核定為3,300,000 元(計算式:1,650,00
0 元×2 =3,300,000 元),原告應繳裁判費33,67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3,000 元,尚應補繳30,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
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詹慶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