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713號上 訴 人 黃亞麗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數位瑞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股東關係存在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5年9月30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計算式:100,000×10=1,0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銘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