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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27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748號原 告 掬水軒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毛俊宗訴訟代理人 劉博文律師被 告 張福泰

呂錦芸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勝和律師被 告 周娟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5 年1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向本院陳報原列被告周娟娟之死亡時間,並提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林勇如法 官 宋雲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佩倩

裁判日期:2016-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