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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27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748號上 訴 人 掬水軒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楷御被 上訴人 張福泰

呂錦芸張書詠柯富元(即周娟娟之繼承人)濟陽初江(即周娟娟之繼承人)濟陽明美(即周娟娟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 億1173萬128 元,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7 萬359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熊志強法 官 李子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簡素惠

裁判日期:2019-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