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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27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754號證 人 即受 罰 人 楊效維上列受罰人因原告南京首都廣場大廈管理委員會與被告孫超凡等人間請求給付應分擔費用事件為證人而不到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楊效維處罰鍰新臺幣參萬元。

理 由

一、按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下同)3萬元以下罰鍰。證人已受前項裁定,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6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之,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受理前開事件,證人楊效維經本院定期通知應於民國105年6月21日到場作證,上開通知書於105年5月25日寄存,於000年0月0日生效,有送達證書可憑(見本院卷三第165頁),惟證人楊效維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又本院已定105年7月28日下午2時30分再度傳喚證人楊效維,請務必到場,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羅楊潔

裁判案由:給付應分擔費用
裁判日期:2016-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