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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27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754號上 訴 人 張育真被上訴人 南京首都廣場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胡立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應分擔費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係請求廢棄原判決不利上訴人之部分,而原判決係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83,725元,並駁回上訴人之反訴。是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83,7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35元,反訴部份之訴訟標的價額為8,731,242元(計算式:165萬+165萬×4+481,242元=8,731,2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1,289元。合計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5,924元(計算式:4,635元+131,289元=135,92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賴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裁判案由:給付應分擔費用
裁判日期:2016-09-19